新版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》有哪些變更

作者:宇冠檢測 發(fā)布時間:2016-08-18 閱讀: 來源: 第三方質檢報告
新版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》培訓——
與舊版《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準則》的對比及區(qū)別
一、框架:
1、舊《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準則》:共19要素
◆管理要求(11個要素):
4.1組織、4.2 管理體系、4.3文件控制、4.4檢測和/或校準分包、4.5服務和供應品的采購、4.6合同評審、4.7申訴和投訴、4.8糾正措施、預防措施及改進、4.9記錄、4.10內部審核、4.11 管理評審;
◆技術要求(8個要素):
5.1人員、5.2 施和環(huán)境條件、5.3檢測和校準方法、5.4設備和標準物質、5.5量值溯源、
5.6抽樣和樣品處置、5.7結果質量控制、5.8結果報告。
2、新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》:共
65條69款,5個要求+1個特殊要求(5+1),還增加3個術語解釋。“參考文件”中關
注《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基本要求》。
◆5個要求+1個特殊要求(5+1)
4.1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(共6條/6款);
4.2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(共12條/12款);
4.3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,工作環(huán)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(共4條/4款);
4.4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(共9條/9款);
4.5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、公正、科學、誠信的管理體系(共33條/37款);
4.6符合有關法律法規(guī)或者標準、技術規(guī)范規(guī)定的特殊要求(共1條/1款)
◆3個術語解釋
3.1資質認定;3.2檢驗檢測機構;3.3資質認定評審。
◆參考文件
GB/T31880《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基本要求》
◆相關條款○1
4.2.4強調人員能力監(jiān)督,而非關鍵過程,并進入技術檔案(4.2.6)。
(新準則條款原文:4.2.4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者應建立和保持相應程序,以確定其檢驗檢測人員教育、培訓和技能的目標,明確培訓需求和實施人員培訓。培訓計劃應與檢驗檢測機構當前和預期的任務相適應,并評價這些培訓活動的有效性。
檢驗檢測機構人員應經與其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教育、培訓,并有相應的
技術知識和經驗,按照檢驗檢測機構管理體系要求工作。應由熟悉檢驗檢測方法、
程序、目的和結果評價的人員,
對檢驗檢測人員包括在培員工,進行監(jiān)督。
4.2.6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,應具有所需的權力和資源,履行實施、保持、改進管理體系的職責。應規(guī)定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所有管理、操作和核查人員的職責、權力和相互關系。檢驗檢測機構應保留所有技術人員的相關授權、能力、教育、資格、培訓、技能、經驗和
監(jiān)督的記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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